清偿信托(Settlement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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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信托亦称“代理清收欠款”业务。是指信托机构受托对付款人拖欠的委托人款项进行清理、催付的一项信托业务。
清偿信托—般有电函催付和派人催付两种,
催款过程中采用约期付款和扣款两种方法,约期付款是指债权债务双方重新鉴定付款契约,信托机构监督付款人按契约规定的期限、数额进行付款的行为;
扣款清收是指对无理拒付款项者,为维护信用的有偿性,结算纪律的严肃性,而对付款人进行扣收的行为。
在经办中,委托应向受托入提交有关欠款资料作为清偿的依据,由于拖欠款业务涉及到经济往来双方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因此,受托人只是催付,不承担其它责任:对所付出的劳务,可根据清欠的金额、难易程度酌情收取一定费用。
办理这项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
(1)只接受独立核算单位的委托。
(2)因交易纠纷新发生的拖欠款项不予受理。
(3)只受托办理催收和转帐手续,如在一定时期内催收不到,即解除委托,把有关凭证文件退还委托人,请委托人另行采取其他措施。
催收拖欠的方法,一般是运用联行及同业关系向银行或兄弟信托机构发送函电,请其协助催收;也可派员会同委托单位共同催收。至于是否可以结合清欠适当解决拖欠单位资金周转不灵的问题,要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按信贷原则处理。信托部门在受理清欠业务时,委托单位首先交付业务费用(包括邮电费、旅差费等),不论欠款能否收回,已收业务费用概不退还(旅差费可以多退少补)。欠款收回后,再按实际收回金额收取手续费。此项手续费由委托单位负担。收款、付款双方的信托部门,按工作的繁简合理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