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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由贷款人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当投保人不能按时缴纳贷款时,由保险人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在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投保人是贷款关系中的借贷人(或称债务人),被保险人是贷款关系中的放款人(或称债权人),其实质是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一种投保人还贷的担保。在经济发达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个人消费需要通过贷款来实现,比如购买价值较大的机动车、房屋等,如果贷款人不能及时偿还贷款,放款人的损失将非常巨大,因此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既满足了个人消费和生活的需要,又将提供贷款一方的风险转嫁给了保险人,在保险实务中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设有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和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责任范围主要有:
①当投保人连续三个月未能向被保险人偿还贷款的,保险人即负责代投保人向被保险人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②保险人还负责赔偿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包括被保险人追偿欠款时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用等。
保险人的除外责任包括:
①因战争、暴动、政府征用、敌对行为、核爆炸、核辐射、地震等原因导致投保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形;
②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或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共同过错导致贷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③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变更贷款合同的情形;
④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