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斯纳定理(Posner theor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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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斯纳定理是由著名的法律经济学家理查德·A·波斯纳提出的,该定理是指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而抑制交易,那么,权利应赋予那些最珍视它们的人。理查德·A·波斯纳提出的法律的经济分析进路(即用经济学的理论和分析方法研究法律问题),是建立在以下三个假设条件的基础之上的:
(1)行为人的行为是他们在特定法律条件下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的结果,当事人对一定权利的不同估价是其交易得以进行的原动力;
(2)法律制度在运行中会给当事人带来收益和成本,故可用最大化、均衡和效率来评价法律行为;
(3)财产权利界定清晰可以降低交易成本。通过制定使权利让渡成本比较低的法律,可促使资源流向使用效率高者手中,从而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波斯纳定理还有一个推论,亦即其对偶形式:“在法律上,事故责任应归咎于能以最低成本避免事故而没有这样做的人。” “波斯纳定理”的实质是:在权利和义务的安排上,要求体现“比较优势原理”。经济主体在风险偏好,信息拥有量,财产拥有规模和决策能力等方面是有差别的,这些差别作为约束条件影响着权利的运作成本。因此,按“平等竞争,能者居之”的原则分派权利和义务,是一种体现效率标准的权利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