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地役权(Legal eas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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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地役权是指虽然没有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但由于某种客观事实的出现而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地役权。
区分意定地役权和法定地役权的法律意义在于,地役权的成立要件不同,在我国有必要承认法定地役权或强制缔约而生的地役权,以满足国计民生必需项目的用地需求。[2]
公有制下的地役权应用范围按类型化区分为意定地役权和法定地役权。意定地役权是地役权的基本权利模型,它通过缔结地役权合同而产生,私益和公益都可以利用意定地役权;法定地役权仅限于法律规定情形产生,只能用于实现公益。
第一;相邻权是基于土地所有权相邻关系而发生,是由土地所有权当然而生的权利,为土地所有权固有之效力而非独立之一种物权;法定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之一种,是所有权之外一种独立的物权。
第二,相邻权的标的物限于相邻的土地或其他不动产,而法定地役权则无“相邻”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