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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提示是指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和付款的行为。付款人看到汇票叫见票,如系即期汇票,付款人见票后立即付款;如系远期汇票,付款人见票后办理承兑手续,到期时应即付款。
汇票提示的内容包括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两种。
汇票按付款期限不同,分为远期汇票和即期汇票。远期汇票,包括定日付款的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一般由持票人先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然后再在到期日作付款提示;即期汇票,包括写明“见票即付”的汇票以及汇票上未写明但依法推定为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只须在到期日直接作付款提示。 提示承兑必须在汇票上记载的期限内或法定期限内进行。各国法律对提示承兑的期限有不同的规定。《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23条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出票日起1年内提示承兑,出票人可以缩短或延长提示期限,背书人只能缩短而不能延长提示期限。英美法规定提示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我国《票据法》第39条规定,定日付款的汇票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目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第40条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我国《票据法》第53条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白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前述提示,就丧失对其前手和出票人的追索权。但应注意,《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只要求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承兑,而未要求定日付款的汇票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也必须承兑,因此后两种汇票是否提示承兑,由持票人决定,不提示承兑并不影响其行使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