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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条件拒绝法,是指在拒绝对方前,先要求对方满足你的条件:如对方能满足,则你也可以满足对方的要求;如对方不能满足,那你也无法满足对方的要求。
拒绝了对方,又让别人不朝你发火,这就是条件法的威力所在。
这种条件拒绝法,往往被外国银行的贷款发放人员用来拒绝向不合格的发放对象发放贷款。例如,日本某著名医院的院长在创办该医院时,是个一贫如洗的医学院毕业生。他去向银行借贷时,银行的主管对他说:“如果你能从亲戚朋友那里获得一些不动产或有价证券作担保,或者有著名的大公司作担保的话,我一定批准你的贷款要求。”
这是一种留有余地的拒绝,银行方面的人绝不能说要求借贷的人“信誉不可靠”或“无还款能力”或“从事的投资前景不妙”,等等。那样既不符合银行的职业道德,也意味着断了自己的财路,因为说不定银行方面看走了眼,这些人将来飞黄腾达了,成了有钱的大财主了呢?那位日本著名的医院院长,不就是最好的证明吗?所以,银行方面的人总是像拒绝那位医院院长那样,用条件法来拒绝不合格的发放对象。这样,那些遭拒绝的客户往往会马上起身,去说服自己的亲戚朋友。如果说服成功,那当然一切都好说,如果说服不成功,他们只会迁怒于亲戚朋友头上,因为那不是银行的原因,而是亲戚朋友不信任他。进一步说,连亲戚朋友都不信任的人,银行又怎么能信任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