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未分配承租收入是指实行租赁经营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计算应分配的承租方(个人承租、合伙承租或全员承租)的承租收入。承租收入是租赁经营企业的税后利润的组成部分。它主要用于支付租金,以及承租者、合伙承租成员的收入。
未分配承租收人是核算实行个人、合伙或全员承租的租赁经营企业的承租方收入的分配使用情况的会计科目。财政部1980年9月18日发布,1985年1月5日修订发布,1989年4月21日第2次修订发布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中对本科目的核算内容作了如下规定:
(1)月份终了,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比例计算出承租方收入,借(增)记“利润分配——分给承租方的利润”科目,贷(增)记本科目。按照合同规定计算交纳租金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等科目。年度终了,企业按规定从承租方收入中扣回企业预支的生活费,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其他应收款——预支承租方生活费”科目;按规定支付给承租者的承租收入,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现金”科目。
(2)年度终了,承租方的收入在交付租金和实际支付给承租成员后的余额按规定转作风险保证金的部分,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风险保证金”科目。
(3)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