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追索权信贷(credit with recour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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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追索权信贷是指当出口商开出的汇票由进口商委托的银行承兑并在到期时向出口商付款后,银行对出口商保留有追索权;如果进口商在到期后无力向银行偿付货款或不能按期偿付货款,仍应由出口商偿还进口商不能支付的货款。
经营有追索权信贷业务的银行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对出口商行使迫索权:
①进口商到期不付款;
②虽然在到期前,汇票的全部或部分被拒绝承兑;
③虽在到期前,无论进口商是否承兑汇票,进口商巳破产;进口商未经法院裁定,停止付款;或对其货物经过执行而无效果;
④虽在到期前,汇票末获承兑之前,进口商(出票人)已破产。在发生拒付的情况下,持票人正在提示承兑期限内作成拒绝承兑证书;如果汇票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银行 (持票人)必须在汇票到期日后两个营业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书;如果汇票为见票即付的汇票,银行必须在作成拒绝证书后四个营业口内,将拒付事实通知进口商。
有迫索权信贷中,进口商拒付的风险完全由出口商承担,进口商的往来银行只是给融资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