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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债权人

  	      	      	    	    	      	    

普通债权人(ordinary creditor)

目录

什么是普通债权人[1]

  普通债权人是指拥有无担保公司债权的人。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因其本息没有直接财产担保,所以一旦公司破产清理,普通债权人只能行使求偿权,且求偿顺序位于有担保公司债权人之后,因此其损失往往最重。所以,在公司面临破产危险时,债务人(公司)往往与普通债权人达成合解协议,一方或双方作出让步,放弃或改变自己的权利,以避免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使普通债权人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优先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的主要区别

  1、公司破产后

  优先债权人依法得到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然普通债权人则是在偿还了优先债权人后得到剩余补偿金。如没有剩余则不补偿。

  2、对应人不同

  优先债权人是指法院和管理人是优先债权人,企业职工是优先债权人,代表国家的财政部门是优先债权人,共益债务债权人是优先债权人,其他的债权人是普通债权人。

  3、所能行使的权利

  优先债权人有优先接受清偿的权力也有拒绝的权力,但普通债权人没有优先接受清偿的权力只有被动接受。

  4、法律上的表式

  优先债权人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表明语句概括债权人,普通债权人则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表述语句存在分歧。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1. 卢风等.股份制疑点问答.原子能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