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名代理(Agency of named princip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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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美法系上的代理以代理人在交易中是否披露本人的姓名和身份尺度,划分为披露本人的代理(Agency of disclosed principal)和未披露本人的代理(Agancy of undisclosed principal)。披露本人的代理又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披露本人姓名或者名称的代理,称为显名代理。
1.显名代理必须明确具体地表明委托人身份。只表明代理关系存在而不表明委托人身份,或根本不表明代理关系的存在,都不是显名代理。
2.代理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这均不影响显名代理的存在。
3.代理人必须实施法律行为。这一特征使显名代理既区别于单纯的事务代办,又与居间、中介等活动相区别,同时排除了事实行为的代理。
4.显名代理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直接承担。这一特征使显名代理与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区别开来。显名代理制度既解除了委托人事必躬亲的烦扰,又有利于第三人自己选择交易对象,从而利于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