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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通知辞职是指劳动者可以不用通知用人单位,不辞而别。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执行这一条款必须在较为特殊的情况下。[1]
(一)无需通知辞职的特点
本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较之随时通知辞职,其特点有:(1)不需通知而立即辞职。即只要存在构成许可性条件的事实,劳动者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就可立即辞职。(2)许可性条件只限于用人单位强迫劳动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3)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二)强迫劳动的构成要件
劳动者享有人身自由和劳动自愿的权利,强迫劳动就是对劳动者人身自由和劳动自愿权利的侵犯。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基于劳动合同而要受到用人单位的一定约束,但这种约束只以履行劳动义务所必要为界限,超出此界限的约束,就属于《劳动法》第32条和本条第2款中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强迫劳动含有下述要件:(1)存在于劳动关系中,强迫者为用人单位,被强迫者为劳动者。(2)以迫使劳动者劳动为目的。(3)对劳动者实施强迫手段,具体包括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暴力”,是指殴打、虐待、体罚等侵犯劳动者人身的手段。“威胁”,是指以给劳动者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劳动者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选择。“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劳动者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的自由。
(三)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构成要件
将“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作为无需通知辞职的许可性条件,旨在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其构成要件有:(1)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者为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被指挥、强令者为劳动者。(2)已实施违章指挥作业或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3)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即由于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使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处于现实的或潜在的危险之中,如果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将危害其生命和健康。(参见本法第32条的条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