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文物出口管理是指国家文物行政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同文物保护法》对出境文物所实行的监督管理。我国出口文物管理的原则要求是:珍贵文物禁止出境,一般文物限制出境。
贸易性文物出口,除需经国家指定口岸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发给许可证件外,还应交验文化部的批准文件。文物出口,包括个人携带文物出境都必须向海关申报。《文物出境许可证》和《文物出口特许证》是我国对于文物出口实行管制的重要证明文件和海关予以验放的重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及其他金属器、玉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塑品、家具、书画、碑帖、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
2.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已故近现代著名画家、工艺美术家的作品等;
3.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4.国家文化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物品。
1.出境文物鉴定
文物出境,必须由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文物出境鉴定部门进行出境鉴定。经鉴定准予出境的文物,由鉴定执行机构钤盖火漆印。其中带有“A”字头的火漆印迹,表示该文物属于文物经营单位的外销文物;“B”字头的为私人携带出境文物;“C”字头的为依法经批准的超限文物。字母后面的数字为颁发记录编号。
2.出境文物的报关手续
文物出境,指定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4个口岸办理报关、验放手续。有关单位申报出口文物需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报关时应向海关提交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证明或国家文物局开具的《文物出口特许证》或《文物出口证明》。对境外人员在我国购买的文物出口,海关凭文物商店出具的盖有“外汇购买”印章的《特许出口文物核销发票》验放。
3.海关对暂时进出境文物的管理办法
暂时进出境文物是指暂时出境并复带进境的文物和暂时进境并复带出境的文物。其中包括国家批准的对外文化交流,出国展览,合作研究等项目或其他需由我国驻外机构人员、出访人员携带、托运或邮寄的暂时出境的文物。
暂时出境并复带进境的文物在出境前,由当地文物出境鉴定部门根据批准文件和文物清单、照片查核无误后签发出境证明,凭以向海关申报,海关按暂时出境货物予以验放。
暂时进境并复带出境的文物,海关按暂时进境货物管理规定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