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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效率是指政策投人与产出之间的比例。
按评估内容的不同,政策效率又可分为预期政策效率和实际政策效率两种类型,其数学公式可分别作如下表达:
预期政策效率= | (政策目标效果-政策实施前效果) | |
耗费的时间 |
实际政策效率= | (政策实施后效果-政策实施前效果) | |
耗费的时间 |
从政策效率数学表达公式可知,预期政策效率是指在政策方案中预先设定的、在计划时间内政策客体应该被改变的程度;实际政策效率是指政策实施后导致政策客体实际被改变的程度与所耗费时间的比值。可见,政策效率在反映政策实现目标的程度以及实施政策前后状态的实际改变速度方面,是具有指标意义的。但是,与政策效果评估相比,效率评估也存在一些缺陷。例如,政策效率评估一般不能反映出非目标领域的效果改变情况,对目标领域潜在效果的评估也具有很大局限性。事实上,政策效率评估和政策效果评估有着不同的目的和应用范围,在政策实践中应根据不同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选择。对于一个完整的政策评估而言,这两方面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
确立政策效率标准的目的,是要衡量一项政策取得某种效益所必须消耗的资源数量。在通常情况下,一般都以产出的价值最大化与投入的最小化为评估基础。
以效率为标准的评估,需要探讨的具体问题是:
⑴一项政策投入一定的资源后是否产生了效益?
⑵有没有其它较佳的方法或途径,足以达成相同的成果?
⑶如果降低成本后,是否还能获得类似的成就?
⑷如果使用比较低级的工作人员,是否也能获得相同的效益?
从中可以看出,政策的效率标准与效益标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效率标准侧重于政策执行的方法或途径,而效益标准则侧重于政策实施的结果和成就。一个有效率的政策执行途径,不一定能获得高成就的政策效益;反之,一项效益很高的政策,也未必就能达到效率的高水准。当然,也有两者相统一的时候。政策科学研究的目标就是要使政策既有高效益,又有高效率,而政策评估就是探寻这种最佳实现途径的一种有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