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借款是指我国同外国签订的政府贷款协定借贷的资金。
政府借款的经济功能:
一是弥补财政赤字;
二是为中央银行买卖政府债券从而调节货币供应量创造条件。
地方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主体是地方政府,按谁用款谁借款原则,借款主体也只能是地方政府,按照《贷款通则》对借款人的条件有严格的限定,排除了地方政府直接向商业银行借款的可能。为解决地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由地方政府指定借款主体,以地方政府未来预算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用地方政府信用作为担保的借款可称之为地方政府借款。地方政府指定的借款主体向银行借款已成为地方政府筹措资金的主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