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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捐赠实物资产是企业外部单位或个人赠予企业的实物财产。实质上是捐赠人对企业的一种援助行为,此时捐赠人在接受单位不享受对资产提出要求的权利,也不承担接受单位的任何责任。也就是说捐赠人不是企业所有者,但这种行为会使企业的资产总额增值,因此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作为所有者权益中的资本公积处理。同时税法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会计处理时,企业应设置“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科目,用来核算企业接受捐赠价值扣除未来应缴所得税后差额。当处置该项捐赠的实物资产或使用时,由于该项资产的所有收益已经实现,应将“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科目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
贷:累计折旧
资本公积
借:原材料等
贷:资本公积
某企业于1998年未接受他人捐赠设备一台,价值60万元,预计使用10年,假设残值为零。所得税税率为33%则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600000
贷:资本公积一接受捐赠资产准备402000
贷:递延税款198000
借:管理费用5000
贷:累计折旧5000。
消除由于接受捐赠增加费用对所得税的影响,即5000x12x33%=19800(元)。
借:递延税款19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9800;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402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402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540000
借:累计折旧 60000
贷:固定资产 600000。
借:银行存款 5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20000
借:营业外支出 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00。
借:递延税款178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78200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3618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361800
此时应缴所得税数额是接受捐赠时60万元计算的应纳税额19.8万元,即(19800+178200=600000x33%=198000元)。
借:银行存款650000
贷:固定资产清埋65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1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10000
借:递延税款 178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78200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3618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361800
此时,应缴所得税是按65万元计算的,因为营业外收入11万元,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而前期计提折旧6万元,又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二者相抵恰好是5万元。这5万元收入应纳的所得税是在费用中列支的;即计入了“所得税”科目1.65万元,与原计入“递延税款”科目的19.8万元之和是21.45万元恰是(5+60)x33%=21.45万元数额。也就是说当出售价高于原接受价格时,应按出售价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