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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是指接受捐赠的各种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是一种单方面的行为,这时往往无需花费成本。对这部分资产,常用的方法是以经过评估的公允价值作为人账依据,也可以用捐赠方所提供的原始单据作为人账依据。我国会计准则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证上表明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其人账价值,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可通过相同资产市场价格评估计价,或按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入账,旧资产可在以上计价基础上考虑新旧程度,以折余价值入账。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3.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借:固定资产(确定的入账价值)
营业外收入(确定的入账价值×(1-所得税税率)
【例】甲公司2010年6月5日接受乙公司捐赠的汽车一辆,当天办妥有关手续。乙公司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12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0400元。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在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的情况下,甲公司接受捐赠时,正确的账务处理是()(2007年考题)
A、借:固定资产140400
贷:资本公积140400
B、借:固定资产1404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46332
资本公积94068
C、借:固定资产1404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46332
营业外收入94068
D、借:固定资产94068
贷:营业外收入140400
答案:C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确定的入账价值)
贷:递延税款
资本公积
银行存款(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允许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而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应该计提折旧。这样就造成税法与会计制度的不一致,会计上必须用递延税款来调节。这与接受捐赠原材料等存货会计处理及原因是一样的。
【现举例说明】某企业接受捐赠固定资产一台,价值100万元,假设规定按10年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和清理费用,所得税税率33%,当年年底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企业除折旧以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该企业接受捐赠时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1000000
贷:递延税款330000
资本公积670000
每年计提折旧时,会计分录为:
借:制造成本(或其他)100000
贷:累计折旧100000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会计利润+不允许扣除的项目或费用=1000+10=1010(万元)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010×33%=333.3万元
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时,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3300000(10000000×33%)
递延税款33000(100000×3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33000
上笔递延税款330000元分10年摊完,来调整按会计利润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交纳的所得税之间的差额。
若企业不接受捐赠或会计处理不计提折旧,则会计利润为1000+10=101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一致,应交所得税=1010万元×33%=333.3万元,与接受捐赠且计提折旧时应交所得税金额一样。由此可以看出,接受捐赠通过“递延税款”科目核算,并没有使应交税金增加或减少,而且把会计制度规定和税法衔接起来。
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中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上,新制度保留了《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2000]005号)的规定,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办法处理: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增设“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核算企业待转的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价值。
1.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的价值以及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银行存款”等科目。
2.年度终了,企业应按“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缴的所得税(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应缴的所得税,下同),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价值扣除应缴所得额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3.如果企业接受的固定资产捐赠在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借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按本期应缴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扣除本期应缴所得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上述会计处理规定还不够全面,主要体现在对年终清算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零的情况未作明确。为便于操作,现根据该笔业务的特点,结合上述规定举例说明其会计处理方法。
【例】某外商投资企业于2000年9月1日,接受某单位捐赠的设备一台,设备价值500000元,未发生其他费用,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接受捐赠的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500000
贷:待转捐赠资产价值500000
(2)年度终了,企业将接受捐赠的价值计入当年所得,该笔业务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500000元,按照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①应纳税所得额大于500000元,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00元,按规定应纳企业所得税198000元(600000×33%),作分录如下:
借:待转捐赠资产价值5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65000(500000×33%)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335000
同时:
借:所得税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000(600000×33%-165000)
②应纳税所得额等于500000元,同①第一笔分录。
③应纳税所得额小于500000元且大于0,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00元,按规定应纳企业所得税132000元(400000×33%)。
借:待转捐赠资产价值500000贷: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32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368000
④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
借:待转捐赠资产价值5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0000
本例中如果该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5年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那么,每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为100000元(500000/5=100000),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每年冲回“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的金额为100000元,其会计处理方法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