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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一系列损害方式,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6)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的规定,犯本罪,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本罪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