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指导性价格指的是国家物价部门依据价值规律并考虑一定时期的供求变化趋势所制定的具有指导作用的价格。
指导性价格兼有不完全国家定价和不完全的生产经营者自主定价的特征,属于计划价格的性质。它是实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一种较好的价格形式。它符合商品的价格既要反映价值又要反映供求变化的要求,体现了灵活性和统一性的结合。
(1)幅度浮动价格。由国家规定中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生产经营者在规定限度内自主定价。
(2)限制价格。由国家规定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由生产经营者在限定范围内自主定价。协议统一价格,由产地物价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工业,商业,外贸和农业等产需各方协商定价,在产地统一执行。
(3)衔接协商价格。由毗邻地区有关部门协商衔接,在毗邻地区执行的价格。
(1)有利于及时调节生产,对短线产品和长线产品可分别规定不同的限价和浮动价,调节供求关系。
(2)有利于促进商品流通。
(3)有利于人们自觉利用价值规律,来实现社会生产与需求的平衡。
(4)有利于商品生产者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管理水平。
(5)在某种程度上调节国民收入的在分配。
(6)有利于保持物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因此,随着我过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它将成为一种主要的价格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