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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仲裁员函是仲裁活动当事人为自己选定仲裁员而向仲裁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
根据《仲裁法》和有关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活动当事人应当各自选定1名仲裁员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仲裁员,以确定仲裁庭的组成人员。选定仲裁员既可以用口头表达方式,也可以用书面函件方式。
(1)注明文书名称。
(3)指定内容:应写明当事人因何争议案件申请仲裁,该方当事人指定哪一位仲裁员为本案仲裁庭的组成人员或独任仲裁员,
(4)指定仲裁员的当事人的签名。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5)指定日期。
制作指定仲裁员函时,应注意:①当事人必须在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中选任仲裁员。②如果因某种原因不能指定仲裁员,可以在指定函中委托仲裁机构负责人指定仲裁员。③指定时,必须明确写出指定的仲裁员的姓名。
指定仲裁员函 ______仲裁委员会: 在我方与_______争议案件仲裁中,我方指定贵会仲裁员________为仲裁庭组成人员。特此函告。 当事人: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