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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无效拍卖,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可能造成消极社会影响而其后果不为法律所承认可拍卖活动。无效拍卖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利益,或者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故为法律所禁止。
《拍卖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一旦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应予无效,即属无效拍卖。
在拍卖实践中,无效拍卖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无益拍卖。所谓无益拍卖,是指因拍卖造成公民个人或社会利益损害的行为。例如,任意拍卖的出卖人委托拍卖人拍卖其家庭生活必需品,致使其家人生活发生困难。又如拍卖国营小企业,但对原企业职工未作妥善安排,致使职工生活无着落,影响社会稳定,这也属于无益拍卖的范畴。无益拍卖的认定,一般以法律规定为准,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按照司法惯例确认。
二、违法拍卖。违法拍卖作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其特征是明显或不明显地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拍卖中拍卖人为自己竞买或指使他人为自己竞买,竞买入互相串通压低或抬高出价,拍卖人代他人竞买等,这类行为违反法律和拍卖规则,不论其是否促使拍卖成交,依法都应属无效。在强制拍卖中,拍卖物未经查封或查封无效即予拍卖的,其行为也应无效。此外,拍卖物品为违禁物、出卖人对拍卖物无所有或处置权的拍卖,以及拍卖程序违法,经利害关系人提出拍卖人仍不纠正的拍卖,也会导致无效。
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拍卖。任意拍卖中出卖人的意思表示是决定拍卖能否实施及完成的关键。故在其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时,拍卖人应根据出卖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进行。出卖人的意思表示一般在委托协议中确定,因此,拍卖人一旦接受出卖人的委托为之拍卖,即应受委托协议的约束,根据协议实施拍卖活动,遇有特殊情形不能依据协议拍卖时,应征得出卖人的同意方可对拍卖的有关内容进行更改,否则即会违背出卖人的真实意愿,依此进行的拍卖既违法,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