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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成交价是指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在有保留价拍卖中,最高应价不一定成为成交价,只有在最高应价高于或等于保留价的情况下,最高应价才成为成交价。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人与拍定人之间特殊的买卖合同。
问:2000年7月10日,我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某拍卖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在拍卖过程中,我因一时冲动,与另一个竞买人相互抬价购买一台旧电脑,最终以我报价7200元为最高价由拍卖师落槌成交。事后,我认为这台旧电脑不值7200元,感到很后悔。在与拍卖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时,我要求撤回报价,但遭到拒绝。请问:我能否撤回或者更改7200元的报价?我可以不买这台电脑吗?
答: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拍卖是一种以等价有偿的方式转让财产所有权的商务合同,具有买卖合同的本质特征。《拍卖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在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应价或报价属于要约,拍卖师的落槌等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属于承诺,这是竞买人与拍卖人达成买卖合同的特殊形式。针对拍卖活动不同于一般买卖活动的特殊性,《拍卖法》第三十六条对拍卖活动中的订约规则(竞价规则)也相应作出特殊规定:“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参加拍卖活动的竞买人提出最高应价,经拍卖师击槌确认,拍卖成交,此时,最高应价者成为买受人。《拍卖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为防止竞买人在拍卖活动中随意报价,扰乱拍卖秩序,同时保护委托人、拍卖人及其他竞买人的合法权益,《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时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你以7200元的最高应价购买拍卖电脑,并经拍卖师击槌确认,在法律上已属于拍卖成交,不论你对这台旧电脑是否满意,均不得撤回或者更改报价,并应当依照约定支付价款,否则,即构成违约行为。如果你确实不愿意购买此台电脑,也可以要求拍卖公司在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台电脑再行拍卖。但需要说明的是,你必须支付第一次拍卖活动中拍卖公司所应当收取的全部佣金。如果该台电脑再行拍卖的最高应价低于7200元,则你还应当补足其中的差额,使委托人取得本应得到的但因你违约而未得到的拍卖价款,以保护委托人的最大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