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封合同(shrink-wrap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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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封合同是指计算机软件销售商在出售其软件产品时,经常采用的印刷在封装好的软件包装上或保存于软件包装内的格式合同条款拆封合同又有人称之为启封许可证或缩包塑料许可证,拆封合同的内容一般封装在待出售软件的包装上,有的则是在你安装软件的过程中出现,你必须点击“同意”或“接受”,安装才能继续进行 拆封合同一般以软件的《最终用户协议》的方式表示出来。一般认为,拆封合同是一种标准合同或格式合同。
首先,拆封合同具有较强的“附和性”。
传统的格式合同某些条款可以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进行补充、惨改或作出详细说明。而拆封合同缺乏谈判的对话机制,因此通常是消费者先付钱后订条款,这样就使得消费者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再加上在购买软件、支付价款乃至在安装软件时,消费者往往没有机会阅读,或者即使有机会也不愿阅读一份繁琐冗长、充满法律术语的合同,因此在发生争议时才发现合同中限制其权利的“异常条款”。
其次,拆封合同具有不确定性。
在传统合同中,都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这样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都了如指掌。而在拆封合同中,买方无法在拆封使用之前知悉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很可能会出现一些买方无法预料的条款而导致交易失败,使得在先已经确定的部分合同条款前功尽弃,浪费时间和金钱,影响交易的稳定性。
再次,拆封合同缔约的便捷性。
传统格式合同具有谋面性和协商性的特点,需要销售者和消费者个别谈判,所以合同的订立往往颇费周折。而拆封合同完全摆脱了协商模式,只需要消费者通过拆封软件包装或在其电脑上安装软件,合同即告成立。
最后,拆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更趋失衡性。
互联网的开放性和高技术性特征使得拆封合同比一般格式合同具有更多,更复杂的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例如,拟定拆封合同条款的部分计算机软件公司享有合同修改权和终止权。传统格式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定要件,一经成立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一般不得在合同中预先设定免除其变更或终止合同责任的条款,否则该条款无效。但是,在拆封合同中,计算机软件公司往往为自己预先设定修改和终止合同的权利。
拆封合同和一般的买卖合同是不同的。拆封合同的基本当事人有两方:作为拟定合同的出卖方和最终用户。
一、著作权人的权利主要有:
l、软件许可给最终用户
2、对于软件的附属品享有版权著作权人的主要义务体现在担保条款上。
二、人们常见的对于最终用户的义务的规定主要有以下方面:
l、时于只准在一台机器上使用的软件应保证只在一台机器上使用。
2、用户不得对软件进行反向工程、反汇编等。
3、不得违反有关出口限制的规定。
软件公司和用户之间的交易大量使用拆封合同,主要是由于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1)格式合同本身使用简捷、省时、经济,体现了经济生活高速效、低耗费的特点和交易高速度的要求,这是格式合同产生的直接原因。同样,在网络时代里,面对为数众多的软件和网络用户,软件公司和网络公司不可能效仿传统的谈判模式,那么这种新型的格式合同——拆封合同成为他们的最佳选择。
(2)避开版权法上所谓的“首次销售原则”。由于该原则允许版权作品的购买者转存或售卖版权作品,这样,最初购买者就可能将软件销售或租给那些非法复制者,从而使软件开发商遭受重大利益损失。拆封合同可使利润最大化,即可避免软件的非法复制,也可免去制造商和开发商被迫通过侵权诉讼保护其版权的麻烦。
(3)拆封合同的产生是网络世界垄断势力不断膨胀的结果。垄断的出现、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的提高是格式合同产生的重要原因,垄断者用自己强大的经济实力和优势地位,牟取不公平利益,格式合同成为他们手中掌握的一种最好不过的工具。那么在网络时代里,网络管理的非中心化特点使得计算机软件用户只能服从他们所制定的规则,这样就大大限制了软件公司的责任。准拆封合同中往往制定出对软件提供商自己有利的条款,强迫用户接受。例如,软件公司在拆封合同中往往制定下列内容:要求用户在一定数量的电脑上安装软件;排除生产者的品质担保、对间接损失的担保;规定争议解决方式和适用的法律;限制用户可能要求的救济种类等。因此,拆封合同在网络时代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拆封合同的两分法应当分两步走:
首先如果用户在有合理机会了解其内容后继续璺行交易,拆封合同是有效的;
其次拆封合同的有效性又受到调整格式合同的传统合同法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