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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性执法是指拥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于各种目的,报复性地适用法律,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般是在行政主体单位或其工作人员的非法利益得不到满足或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从狭隘的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出发,出于报复目的,滥用职权,针对定行政相对人作出损益性行政行为。
报复性执法的典型案例是新加坡华人王泉成的遭遇。王泉成在家乡福建省投资经营一家酒店,因为“没能满足当地一些强势部门及个别领导的吃拿卡要和为亲属谋取利益”,屡遭刁难。该县地税局在酒店吃饭欠账,酒店未按地税局的“游戏规则出牌”,多次讨要,“把矛盾激化了”,此后,“地税局开始了一场规模浩大的专门针对”该酒店的执法大检查,并随后作出了巨额罚款的处罚决定。(以下简称王泉成案)该事件经媒体曝光后,该地税局并“不怯懦”,反而“要强制执行罚款决定,并商请有关部门限制王泉成出境”。
应该看到,报复性执法不仅出现于税务部门,不只是在福建省发生,某种程度上说具有普遍性。因为隐蔽性强,难于定性,报复性执法中权益受侵害的行政相对人往往无法找到救济的途径,这使得报复性执法变本加厉。现实中的报复性执法包括行政主体的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的一些工作人员为一己之私利,出于泄愤报复,利用职务便利报复性“执法”。
王泉成案中,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是否报复性的,在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有着完全不同的评价。行政相对人称其是“报复性执法”,从根本上违背了行政权设立的目的;行政主体却义正词严,要严格执法。该“报复性执法”行为经媒体披露后,社会反响强烈。但是这种一望便知的“不正义”行为,在法律层面却无懈可击。从现行法律规定看,税务局的作法无可非议:法律赋予税收机关权力,追究违反税法行为的责任;违法的行政相对人也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该案中,即使税务机关强制执行了其罚款的处罚决定,也难以认定其行为违法——甚至认定其不合理都很困难,因为王泉成经营的酒店确实存在违法行为。报复性执法中的相对人可能是没有违法行为的相对人,也可能是已经违法的相对人。没有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来救济自己的权利。后一种情形中,相对人已违法而欲救济,其合法性在于如果不是出于报复性动机,行政主体本不会做出损益性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利益本不会受到不利影响。王泉成案中,违法的相对人如果受到处罚,仍使人感到不公正。人们质疑为什么在此时才认定该行政相对人违法并作出处罚决定——此前一直存在的违法问题一直视若未见?该案中,行政主体选择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时间与此前的相对人“不懂规矩”有直接关系,只有相对人“开罪”了行政主体,后者才会作出损益性行政行为。行政主体的执法行为就像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可能掉落下来——何时作出,全由行政机关来选择、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