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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咨询谈判是指当事人就为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为此支付报酬的问题而进行的谈判。在技术咨询谈判中,为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咨询的一方叫做受托方,接受技术咨询并支付报酬的一方叫做委托方。
(1)谈判的内容具有特定的议题,诸如项目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2)谈判的成果具有假设性质,有待于实践检验。
(3)责任的分担具有特殊性。
(1)明确需要咨询的问题,并按照约定向受托方提供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技术资料和数据,为受托方开展工作提供方便条件;
(2)按时接受受托方的工作成果并按约定支付报酬;
(3)承担违约责任。
(1)受托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并提供咨询报告或解决问题的方案;
(2)受托方提交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3)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59条第3款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明确规定受托方免予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