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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仲裁费用是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经物价部门批准,领取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后,在办理技术合同仲裁过程中收取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规定的收费标准如下:
争议金额(人民币) | 收费标准 | 案件受理费 |
5万元以下 | 3.5% | 争议金额的3.5%,最低不少于300元 |
5万元至10万元 | 3% | 1750元+争议金额5万元以上部分的3% |
10万元至20万元 | 2% | 3250元+争议金额10万元以上部分的2% |
20万元至50万元 | 1.5% | 5250元+争议金额20万元以上部分的1.5% |
50万元至100万元 | 1% | 9750元+争议金额50万元以上部分的1% |
100万元以上部分 | 0.5% | 14750元+争议金额100万元以上部分的0.5% |
上述“争议金额”可由仲裁机构预定,待仲裁后按实际争议额计算。
案件处理费涉及的内容较多,凡是国家有收费标准的,按其标准执行;国家尚未制定收费标准的,按实际开支收取,具体项目有:
1.技术鉴定费、技术评价费、翻译费;
2.复制、邮寄本庭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费用;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使用本地民族语言、文字除外)在仲裁机构规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误工补贴费等;
4.仲裁机构代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费用;
5.仲裁机构认为应当卣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费用。
(一)申诉人预付案件受理费,申诉人或被诉人垫付案件处理费。
(二)败诉人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三)部分败诉或部分胜诉,由仲裁机构确定双方分担费用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