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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开发

  	      	      	    	    	      	    

目录

什么是扶贫开发

  扶贫开发是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帮助贫困户和贫困地区幵发经济、发展生产、脱贫致富的一项长期性的社会工作。扶贫幵发有近期、远期规划和明确目标,有为帮助贫困人口脱贫制订具体的计划、步骤和措施。除了政府和社会各界慈善、公益组织等对贫困户进行扶持资助,解决生活困难外,更重要的是帮助贫困地区幵发经济、提升贫困户自身的发展能力。从根本上摆脱贫困,走勤劳致富的道路。[1]

扶贫开发的主要模式[1]

  经过多年的探索,我国创造出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扶贫模式,其中主要有救济式扶贫模式、开发式扶贫模式和参与式扶贫模式。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实行的扶贫开发模式为我国改善和提高贫困人口的生活质量、帮助贫困人民脱贫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1)救济式扶贫幵发模式

  在改革开放前,我国的扶贫幵发模式就是单一的救济式扶贫模式。针对贫困人口收入水平低,生活环境恶劣的现象,政府通过直接向贫困人口提供资金、基本的卫生和教育保障等其他生活补助。这种模式也被称为“输血式”扶贫开发模式,这种扶贫开发模式容易使人们产生依赖心理、丧失劳动积极性、主动失业。因此,这种具有较强福利性的扶贫幵模式在解决了普通的贫困问题的同时,容易导致“依赖性贫困”,使贫困问题更加复杂化。

  (2)开发式扶贫开发模式

  开发式扶贫主要是发展援助,这种扶贫幵发模式主要是以市场经济为导向,以特定的贫困群体或贫困区域为对象,提供他们所缺少的资本技术、人力等资源及相应的优惠政策,依靠贫困身的努力,促进贫困地区的经济增长,改善生活、增加收入。将依靠政府救济的“输血式”扶贫开发模式转变成为结合贫困人口自身能力的“造血式”扶贫开发模式,改变了依赖心理,更加注重了自力更生。

  (3)参与式扶贫幵发模式

  参与式扶贫从字面看是既有政府干预又有贫困人口参与的一种扶贫开模式。政府以招标的方式确定贫困村后,村民们通过召开内部会议,以民主投票的方式选举出自己的代表。由于代表出自贫困地区,能够深切的感受和观察致贫的具体因素,政府扶贫部门可以从宏观角度对比分析出贫困村与其他较富裕村的区别,并指出致贫因素,通过代表与政府干部共同讨论,从微观和宏观两方面找出对应的脱贫办法,经过评估论证后交给全体村民大会民主表决。最后,政府根据村民的意愿制定出扶贫幵发计划,改计划针对本村的致贫原因,同时结合专家的科学意见,再交付村民项目小组负责监督实施。通过这种方式即调动了村民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增强了贫困农户的自身发展能力。参与式扶贫开发模式的创造和实施说明我国的扶贫开发模式已从政府为主导过渡到一种全新的瓦动扶贫模式。

我国扶贫开发的特点[2]

  我国的扶贫开发工作具有如下的特点:扶贫工作项目和计划主要是针对贫困地区,而非国际上通行的直接针对贫困人口。我国扶贫工作的瞄准单位经历了由大片区为单位到以贫困县为单位再到以贫困村为单位的变化过程。扶贫工作的重点在于帮助贫困地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增强贫困户农业和非农业生产创收能力以达到消除贫困的目的。针对的目标人群主要为有生产资料和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人口,而不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无依靠的农村特殊贫困群体(这一群体由民政系统予以救济)。

  在参与上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扶贫政策的制定、扶贫资金与资源的分配、扶贫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由政府主导。中国农科院农经所贫困与发展室的研究结论显示,1998年至2001年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扶贫投资总和占贫困县扶贫投资的83%。此外,我国政府还实行了东部先进地区对西部贫困地区对口帮扶的政策,并鼓励各种社会组织、民间团体、国际机构等参与扶贫活动。

新时期扶贫开发的趋势[2]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高速增长、国家实力大幅增强,这为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一是在扶贫开发的对象上由主要解决贫困人口温饱和巩固温饱并举向更加注重增强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转变。未来, 当我国完全解决好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和增收问题后,扶贫工作也将从当前注重生存和经济层面的扶贫向更注重包括精神状态在内的更丰富层面的扶贫转变。

  第二是在扶贫开发的瞄准机制上由区域瞄准向以贫困户为单元的瞄准机制转变。随着我国贫困人口的不断减少及客观情况的改变,区域瞄准机制对于贫困人口的漏出效应逐渐显现,所以我国的瞄准机制由贫困县和贫困村为单元向贫困户为单元转变势在必行。这有助于减少扶贫资源的浪费,提高扶贫开发工作的效率和有效性与针对性。

  第三是在扶贫开发工作的主体上更强调参与力量的多元性、将各方力量统筹兼顾发挥合力。在未来的扶贫开发工作中,特别是在整村推进、连片开发时整合好扶贫、农业水利财政等各相关部门的力量,让社会组织和民间力量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将会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第四是贫困户在扶贫开发工作中得到赋权,更大程度地参与整个过程。建立于赋权理论基础之上的“参与式发展”扶贫模式,以赋权为核心,使贫困户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权利。从“要我发展到我要发展”,贫困户由被动接受者变为扶贫开发工作的主体,这不仅有利于提高扶贫开发工作的效率更是未来社会民主化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

  第五是更注重贫困户的组织化。只有发展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加强农户之间的联系才能增强贫困户抵御风险和获得发展的能力。在当前的整村推进、连片开发工作中,很多贫困村都建立了农民互助合作社并且在小额信贷、市场信息等方面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也许在市场化程度更高的未来,贫困户的组织化也将是扶贫开发工作的常用手段。

参考文献

  1. 1.0 1.1 刘慧颖.我国农村扶贫开发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大连交通大学.2012
  2. 2.0 2.1 程芳,杨雨鑫.浅谈扶贫开发工作的历史沿革及发展趋势(A).农村工作通讯.2011,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