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责任保险(occuppiers liability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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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责任保险是以房屋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以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主要有房屋公共责任保险和房屋职业责任保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它以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一个责任限额为可能承担赔偿的最高金额,目的在于事先为企业或个人的房屋承保法律上的责任。
主要有房屋公共责任保险和房屋职业责任保险。
房屋公共责任保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固定场所或地点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由于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其中,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一般包括两部分: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毁,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于责任事故发生可能引起的诉讼,被保险人因此需承担或支付的有关诉讼费及其他费用。该险种对战争、核事故等产生的责任、雇主责任及被保险人自己的财产、人身损害等不予负责。
房屋职业责任保险主要承保房地产业的各种专业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过失造成与其签约的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其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以下两项:被保险人及其前任、被保险人的雇员及雇员的前任因职业事故应承担的赔偿金;被保险人因职业事故引起的诉讼费用和其他经事先同意的费用。它的赔偿限额取决于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以及保险期限内赔偿金额的累计限额。
以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其过失,并因为房屋或设备的瑕疵造成进出或停留于房屋的人的人身伤亡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房屋责任保险所承保的危险,限于房屋的所有入或使用人因为房屋或设备瑕疵对他人造成人身伤亡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房屋责任保险一般将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列为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违法或故意行为;
(2)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3)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4)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5)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6)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房屋或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
(7)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8)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
(9)保险单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10)保险单列明的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