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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的损失按约定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作为补偿的合同,为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
房屋保险合同为定型化合同(格式合同),采用保险单的形式。合同的必要条款,均已印制在保险单上,投保人和保险人只须进行签署。房屋保险合同也是双务有偿合同。投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则在保险事故发生而使投保人遭受损失时向其支付保险金。
房屋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8)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异议处理;
10)订阅保险合同的日期。
第一条 保险标的 本保险标的是指一次性付款或抵押贷购买的产权房屋和购房合同中载明的配置设备。
第二条 不保财产 购房后装、购置的附属于房屋的财产和室内财产。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标的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保险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
2.暴风、暴雨、雷击、冰雹、洪水、泥石流、地面突然塌陷、山体突然滑坡。
3.空中运行物体附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二、在发生上述灾害或事故时,为防止事故蔓延或减少损失所采取的必要施救措施造成保险房屋的损失以及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保险标的由于下列原因及第二条未列明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二、核子辐射或污染。
三、被保险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承租人、代看管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四、保险标的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等内在缺陷以及自然磨损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
五、保险标的在正常保养、维修项目下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六、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七、由于政府行为所致的损失。
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保险期限
一、一次性付款购买的产权房屋,其保险期限自保险合同约定之日零时起至保险期满二十四时止,最长以5年为限。
二、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的产权房屋,其保险期限与贷款合同期限相同,最长以20年为限。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房屋每平方米售价乘以购房总面积或按合理的评估价格或双方约定价格确定。
二、保险费 投保人在办理投保手续进,应一次缴付保险费。保险费计算公式为: 总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缴费系数(Fn) 缴费系数(Fn)详查缴费系数表,n=保险年限。
第七条、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并按照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切实做好各项防灾安全工作。
二、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被转卖、转让或赠与他人,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在七日之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三、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尽为抢救,立即向公安或消防部门报案,并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
第八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出险通知书、损失清单以及必要的单证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本公司接到上述申请后,根据保险责任范围,核定损失 金额并按本保险公司合同的规定在扣除免赔额后赔付。
二、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标的如有抵押,保险赔款支付给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保险标的无抵押,保险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
三、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实际损失相当于或超过保险金额,按保险金额赔付。
2.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本公司只负责修复费用,以受损保险标的基本恢复到受损前的修复费为限,且不得超过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的比例乘以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3.对于合理的施救费用或按照被保险人家庭财产与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进行的施救费用的分摊,按实际费用金额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四、在每一保险年度内,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经赔偿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准扣减有效保险金额;如果一次或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年度内保险责任即行终止。经投保人申请,并按本规定补交保险费后,恢复保险责任及原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恢复为原保险金额,今后年度保险责任自然恢复,保险金额恢复为原保险金额。
五、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第三方提出赔偿要求。根据被保险人申请,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赔偿权益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六、自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当日起,被保险人两年内不向本公司申请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索赔权益。
第九条、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在保险期限内,若被保险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需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本保险合同方可解除,并按未到期保险费的75%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规定的义务或在索赔时隐瞒重大事实或有欺诈行为时,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从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后终止保险责任。
第十条 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