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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结盟式融资是指两家或多家企业以某一种方式合作,从而取长补短,共同承担商业风险,实现共同的商业目标。战略结盟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其最明显的优势和最具诱惑之处在于它的高度兼容性。它可以将融资、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市场拓展以及跨国经营等多种业务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创造出一种能够满足结盟各方不同战略需要的有效机制。战略结盟各方通常以突破自身业务发展的某些局限作为结盟的首要目标,然而只有在它们自身也能够提供满足对方需求的有利条件时,这种结盟才有可能实现。
战略结盟式融资的具体方式包括合资企业、参股投资、知识产权转让、企业合作合约,以及企业的收购和转让。
(1)合资企业是指由两家或多家企业结盟建立的独立于母公司的企业,合资结盟的各方用现金、存货、销售渠道、生产工艺、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多种方式入股。从筹资的一方来说,选择合资方式的根本原因在于其他方法筹资不可能或者代价太大。当然,如果筹资方的主要经理人员与其他有实力的公司的决策者关系很好,或者有关政策可以使合资企业享受诸如税收、进出口权等方面的优惠,这种选择可能更为有利。从投资的一方来说,只要对筹资方企业的某一个业务部分如某一产品或部分市场感兴趣,它就可能为建立合资企业注入资金。这种方法的主要缺点在于如果筹资方没有确定的可供选择的合资伙伴,那么临时寻找合资伙伴可能很小,对于小企业来说,操作跨国的合资企业可能相当困难。
(2)参股投资是指通过购买某个公司50%以下的股份而作为少数股东参与结盟的方式。参股投资的金融形式可以是普通股票,也可以是可转换的优先股票、可转换的债券或带有购股权的债券。另一种形式是由实力相当的公司通过交换部分股权形式形成业务互补。以出售部分股权方式筹资的企业大都是一些力图快速成长的小企业,他们在选择参股伙伴时往往也要考虑业务互补的因素。
(3)知识产权转让指一家公司将其生产某种专利保护产品或提供某种独特服务的权利,独家工艺或技术,商标或其它的知识财产让渡给另一家公司,从而换取一定经济上的回报。
(4)企业收购和出让指通过购买和出让企业全部或主要部分的股份实现控制企业或融资目标。企业的出售与收购是同一过程的两种相反相成的行为,一个企业如果不是由于经营困难而被迫出售的话,作出接受别人控股条件的出售选择往往限于企业的某个分部或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