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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辖也称征收管辖、征管管辖,是指不同征税机关之间进行税收征收活动上的分工与权限,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它是对征税主体的税款征收权的进一步具体化。
征收管辖的落实是征税机关进行具体的税收征收活动的前提,是征税权限中一项基本内容。但征税权限不限于征收管辖,它还包括征税事务权限(主管),包括与税款征收管辖有关的其他征税职能的权限,如税收行政处罚管辖、税收行政复议管辖、税收行政赔偿管辖等。税收主管又叫征管职能的划分,是在征税机关内部对征管职能的划分,在我国是指税收征管权在税务机关、海关、财政机关之间的划分,也包括在税务机关内部的国税地税之间的划分。可见,税收主管只相当于征税权限中的事务权限。
从纳税主体的角度来说,税务管辖是纳税主体应向哪里的哪个征税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的问题;从征税主体的角度来说,税务管辖是哪里的哪个征税机关有权受理纳税主体的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宜,以及依法保障应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问题,因此是征税机关在税款征收方面的管辖权划分问题。税务管辖的主体是征税机关。
税务管辖从纳税主体的角度来说是一个纳税地点的问题。在税法上确定为纳税地点的主要有:纳税人所在地(包括其机构所在地和住所所在地等)、商品销售地、劳务发生地或营业地、财产所在地、报关地等。纳税主体一般应根据具体情况,到税法规定的纳税地点的征税机关申报纳税。
在税务管辖中,最为重要的是地域管辖,此类管辖最为普遍,是税务管辖的基本形式。此外,在地域管辖中也包括专属管辖,它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辖,明确规定某些征收事宜仅由特定的征税机关管辖。例如,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代征;作为共享税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