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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自保型社会保障模式是指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实行“强制自保”,是一种非常独特的做法,虽然在世界上不是很普遍,对推行的效果也意见不一,但是,它的基本理念和运作经验颇具特色,在国际社会保障的“百花园”中,确实独树一帜。目前,世界上有19个国家推行相似的制度,这些国家基本上是发展中国家。其中,最具典型意义的是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
(一)强制储蓄
强制储蓄是新加坡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采用这种做法的背景始于1955年创立之初。由于新加坡的经济还不发达,国家还没有能力提供高水平的社会保障;另外,新加坡地处东南亚一带,传统的家庭保障和储蓄风气一直很浓,所以,通过强制储蓄形式进行社会保障资金积累,便成为其主要选择。开始实行强制公积金时,雇主和雇员各自提供工资的5%,以后逐步提高,最高时总公积金率达到50%,后因经济衰退才又降至40%,即雇主和雇员各自缴纳雇员月薪的20%(1997年7月)。
(二)功能广泛
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是从老年保障开始的,现在已发展成为全面性和综合性的社会保障计划。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涵盖的内容极为丰富,所以,由此而产生的功能也变得极为广泛。除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之外,其内容还包括购买住宅、子女教育、股票投资、产业购置等16项。特别是由于其累积资金数额巨大(1995年,其占国民储蓄总额的93%,相当于当年GDP的一半以上),因此,成为资助国家建设和发展计划的重要资金来源。
(三)国家支持
新加坡强制自保型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之一就是强调“自存自用,自立自保”,因此,国家在资金上的支持力度很小。但是,国家在另外三个领域的支持却很明显:
(1)立法保护。包括强制储蓄及其管理在内,始终得到法律的保护,如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转让和继承等,都有国家法律保证。
(2)税收优惠。在公积金中,个人缴纳部分实行税前缴纳,免除所得税;雇主缴纳部分也是税前列支,计入生产成本。
(3)担保支付。公积金的最终支付均由国家担保,从而改善了支付风险。
(四)运作灵活
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运作比较灵活,考虑的主要是便利加入者,并尽可能地使运作合法、合理、合情。例如,缴费虽然是强制的,但其缴纳比例及总公积金率是随实情不断调整的,特别是根据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状况而有所增减。又如,加入者出现供款不足时,家人是可以帮助供款的,如养老户头供款不足而影响支付时,家庭其他成员可以通过转移支付予以补足。
综上所述,强制自保型社会保障制度确实有其优势的一面,尤其对强化个人自我保障、减轻国家负担等方面作用显著。但是,由于其本质还是属于储蓄性质,有其本身不可克服的缺陷,其中两点还是相当严重的,可以说是与社会保障的根本宗旨相背离的,即:
(1)互助互济和再分配作用较弱;
(2)社会公平原则难以兑现(没有向低收入者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