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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惩戒过程中的任何一个时点上,企业成员都可能希望引入外部第三方力量来帮助自己解决分歧或者冲突。譬如,法律诉讼就是利用法律这个第三方来解决这类冲突的,但众所周知,诉讼成本是比较高的。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企业可以采取建设性的争议处理技术,即以一种及时的、富有建设性并且成本较低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建设性争议解决法可以采取多种形式,通常都包含四个阶段,这些阶段呈递进式发展,即只有当前一阶段未能达成一致时,才进入下一个阶段,其目的是希望在争议的前一阶段就尽快把冲突解决掉。
阶段一:开放式协商
即冲突双方试图通过面对面对协商共同达成解决方法。如果协商未果,则进入阶段二。
阶段二:同事审查
即由组织中另一方与争议双方处于同一等级的代表组成听证小组,听取双方对于案件的看法,并帮助当事人双方达成解决争议的办法。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则进入阶段三。
阶段三:调解
即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通过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促使当事人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的处理方法。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要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遵守;调解不成的,则可以进入第四阶段
阶段四:仲裁
即由来自外部的专业仲裁人员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认定,对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作出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一项法律制度。在我国,县、市、市辖区都设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其成员往往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代表和律师等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