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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款报解整理期是为全面、准确反映财政年度预算收支状况,由国库设定的用于办理特定业务的时间段。
1959年财政部在第五次修订的《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中首次提出:年度终了后,支库应该规定一个库款报解整理期(一般地区最长不得超过5天,个别交通不便地区可以延长l一2天),将所属经收处l2月31日前所收款项,尽速并人年度收入报解。1971年财政部在第七次修订中又对库款报解时间作出规定:支库及其经收处的报解,平时一般不得超过5天,月终日必须扫数报解。现行《实施细则》对库款报解整理期及报解时间规定:年度终了后,支库应设置10天库款报解整理期,经收处12月3113以前所收之款项,应在库款报解整理期(以下简称整理期)内报达支库,支库应列入当年决算;年终整理期内,更正上年度的错误,均在上年度决算中调整。
1.客观、全面、准确反映财政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建国之初,我国经济处于复苏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相对缓慢,财政年收入比较低,各级财政家底薄,而银行税款汇缴户等过渡性账户以及下级国库为了上划上级国库收入而形成的在途款项在全年财政预算收入中占据相当比重,年末终了,各级财政部门需要将这部份款项纳人上年预算进行统计和反映。
2.国库手工核算与“借道”清算客观上需要设置整理期来划分和统计上年及本年度财政收支。由于我国财政预算体制、国库组织机构①和预算收入的划分较为复杂。在手工核算阶段,国库预算收人的收纳、划分与报解中的复杂计算完全依赖于手工,核算效率低,差错率高。同时,受预算体制、国库组织机构和预算收人划分的制约,下级国库上划上级国库(中央、省)收人均需借助同级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的“联行往来”以“层层报解汇划”c式,由会计营业部门使用电汇(通过邮局发电报或打电话)方式代为划转,资金汇划过程极为繁琐。以县支库上划总库中央收入为例,由于报解后的中央款项需要在各级国库与人民银行同级会计营业部门间多次划转,汇至总库至少需要12个处理环节。即:县库(行库往来)县营(县人行营业部)电汇一市营(行库往来)一市库(行库往来)一市营电汇一省营(行库往来)省库(行库往来)一省营一电汇总营(行库往来)总库,至少需要3—4天时间。因资金汇划问题而产生的资金在途,直接影响人民银行各级国库的会计年终决算工作,并由此产生对设置库款报解整理期的客观需求。
3.国库与财、税、关等征收机关手工对账周期长,差错更正需要通过设置整理期来完成。因手工核算阶段的预算收人收纳、划分与报解中的复杂计算完全依赖于手工,不仅差错率高,而且业务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差错,因国库与财、税、关等征收机关的对账周期长,不易及时发现,上年度差错更正客观上也需要通过设置整理期来处置。总之,无论从准确反映和统计财政预算收支情况,还是从人民银行经理国库、提升核算质量的角度思考,整理期设置的初衷和最终目的是一致的,即为全面、准确地反映财政年度预算收支状况,在当时手工核算条件下,从本质上讲具有一定科学性、合理性,并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国库运行环境大为改善,整理期作用明显弱化
为提高库款入库效率,优化国库履职环境,自2001年起,全国国库陆续推广使用统一版本的国库会计核算系统。2004年。地市级以上国库陆续加入现代化支付系统,建立了以支付系统为核心、同城票据交换和国库内部往来为补充的独立、直达、畅通的资金清算体系,历史性地摆脱了手工核算和长期以来资金清算对会计营业部门的依赖,简化了国库资金汇划环节。2005年,各级国库依托国库会计核算系统平台和现代化支付系统,通过挖掘国库内部潜力,推行了分层次、分时间、分轻重缓急,序时、滚动的国库资金汇划报解工作模式,进一步减少了国库汇划在途资金。2006年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建设的全国统一的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TIPS)投入运行,基本实现了税费征收从纳税申报一银行缴纳一划拨入库的“零在途”。2008年,人民银行通过对国库会计业务流程进行再造,改变传统模式下预算收入“批量处理、多环节报解、逐级上划”的做法,开发的国库会计数据集中核算系统(TCBS)投入运行,通过与支付系统“一点接入”,与TIPS无缝连接,实现了国库业务核算网络化,达到“税款直达入库 、支出即时到账、资金‘零在途’和风险多环节控制”目标。
此外,为配合金融、财政、税务及海关等部门一年一度的会计年终决算,每年12月30日、31日人民银行支付清算部门均会通过调整支付系统运营时间来延长资金清算时间,各地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电子同城票据清算系统也会通过采取增加清算场次等措施,基本上可以解决预算收入在途、不能及时入库的问题。因此,在当前国库会计核算已进入电子化、信息化时代的前提下,整理期的作用已弱化。
(二)当前条件下设置整理期,并非国库会计确认与计量基础使然
1984年人民银行开始独立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和经理国库职责。从此,国库会计主体和国库经收业务会计主体自然分离,整理期内报解“经收处12月31日以前所收之款项”,已从满足“收付实现制”的要求,转变为弥补“收付实现制”的不足,从满足客观评价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转变为充分履行经理国库职责,为国家预算执行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在当前条件下设置整理期,并非人民银行会计或国库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基础(收付实现制)使然,而是服务于国家预算的需要。
(三)部分地区已经取消或实质性取消整理期
当前国库会计“一机多库”。核算模式比较普遍,城区支库由市级中心支库一并经理。整理期设置由最初的以支库主体进行设置,变成为以会计核算主体进行设置。虽然目前运行TCBS系统的省区,整理期由TCBS中心统一进行设置,但核算主体仍可通过权限管理来限制整理期业务,达到间接控制整理期的目的。从全国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省级分库核算主体(如江苏等省)设置整理期。中心支库以下不设置整理期。主要用来调整或更正不涉及资金的报表差错、处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等。二是设置整理期只是出于遵循《实施细则》的需要,少有业务发生,如青海等省(市、区)的地市以下核算主体。其主要原因:一是这些省区多为欠发达地区,税源较为匮乏,征缴任务相对较轻,且受气候、产业结构等自然环境制约,企业生产周期短,征缴业务结束比较早;二是偏远地区虽然电子化程度不高,但大部分地区只有一家金融机构,代理支库业务与国库经收业务由同一机构办理,内部划转即可报解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