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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管理权是指国家机构行使国民经济管理职能时,对某些经济关系、主体资格及经济行为行使的命令、批准、确认、许可、禁止和撤销的权利。
主要有:
1.命令和禁止权,表现为国家机构要求有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一定经济行为或不得进行某些经济行为的权力,如有关主管部门下令某些企业关停并转,禁止制造和销售伪劣商品,禁止党政干部经商,禁止企业销售残次零部件,等等。
2.批准确认与撤销权,表现为国家机构依法同意或取缔某个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或经济行为的存在或消灭的权力。这是对某种资格或行为的认可,承认其存在,或对某种既得资格或权利的取消,如国家对固定资产的投资项目的审批,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定权限和程序批准企业的开办、登记注册,批准专利权的取得,取缔“四无公司”与非法经营等。
3.人事上的任免权,是指国家机构依法对有关经济管理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任命与免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