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III(The Basel III Ac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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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巴塞尔协议一直都秉承稳健经营和公平竞争的理念,也正因为如此,巴塞尔协议对现代商业银行而言显得日益重要,已成为全球银行业最具有影响力的监管标准之一。
新巴塞尔协议也即巴塞尔协议II经过近十年的修订和磨合于2007年在全球范围内实施,但正是在这一年,爆发了次贷危机,这次席卷全球的次贷危机真正考验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显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存在顺周期效应、对非正态分布复杂风险缺乏有效测量和监管、风险度量模型有内在局限性以及支持性数据可得性存在困难等固有问题,但我们不能将美国伞形监管模式的缺陷和不足致使次贷危机爆发统统归结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其实,巴塞尔协议在危机中也得到了不断修订和完善。经过修订,巴塞尔协议已显得更加完善,对银行业的监管要求也明显提高,如为增强银行非预期损失的抵御能力,要求银行增提缓冲资本,并严格监管资本抵扣项目,提高资本规模和质量;为防范出现类似贝尔斯登的流动性危机,设置了流动性覆盖率监管指标;为防范“大而不能倒”的系统性风险,从资产规模、相互关联性和可替代性评估大型复杂银行的资本需求。
如上所述,自巴塞尔委员会2007年颁布和修订一系列监管规则后,2010年9月12日,由27个国家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中央银行高级代表组成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就《巴塞尔协议Ⅲ》的内容达成一致,全球银行业正式步入巴塞尔协议III时代。
(一)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巴塞尔协议III对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有所提高,引入了资本留存缓冲,提升银行吸收经济衰退时期损失的能力,建立与信贷过快增长挂钩的反周期超额资本区间,对大型银行提出附加资本要求,降低“大而不能倒”带来的道德风险。
(二)严格资本扣除限制。对于少数股权、商誉、递延税资产、对金融机构普通股的非并表投资、债务工具和其他投资性资产的未实现收益、拨备额与预期亏损之差、固定收益养老基金资产和负债等计入资本的要求有所改变。
(三)扩大风险资产覆盖范围。提高“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增加压力状态下的风险价值、提高交易业务的资本要求、提高场外衍生品交易(OTC derivatives)和证券融资业务(SFTs)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CCR)的资本要求等。
(四)引入杠杆率。为弥补资本充足率要求下无法反映表内外总资产的扩张情况的不足,减少对资产通过加权系数转换后计算资本要求所带来的漏洞,推出了杠杆率,并逐步将其纳入第一支柱。
(五)加强流动性管理,降低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引入了流动性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产比率。同时,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其他辅助监测工具,包括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和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等。
对于中国银行业而言,归结于银监会长期坚持“资本质量与资本数量并重”的资本监管原则,短期来看,巴塞尔协议III对中国银行业影响相对欧美银行而言较小,但其长远影响却不容忽视,主要体现在:
(一)信贷扩张和资本约束的矛盾。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预计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国民经济都将保持一个较快的经济增速,然而我国又是一个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国家,信贷增长一般为经济增速的1.5~2倍,在某些年份甚至可能更高,如2009年。因此,如果我国保持8%~10%的GDP增速,银行信贷必须达到15%~20%的增速。然而如此迅速的信贷扩张,势必会大大增加资本补充的压力,尤其是巴塞尔协议III尤其重视核心资本的补充,这对中国银行业而言无疑更是雪上加霜。
此外,根据巴塞尔协议III关于二级资本工具在“期限上不能赎回激励、行使赎回权必须得到监管当局的事前批准、银行不得形成赎回期权将被行使的预期”一系列关于赎回的限制性规定,目前国内很多商业银行补充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券都拥有赎回激励条款,因此这将给国内银行业通过发行长期次级债券补充附属资本带来较大的冲击,且为满足巴塞尔协议III关于流动性的有关要求,长期次级债券的需求预计将会有所下降,从而增加次长期级债券发行的难度。
(二)资本补充和估值偏低的矛盾。无论是横向比较,还是纵向比较,我国银行业A股估值都偏低,A股较H股估值平均有10%~20%左右的折价,这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投资者预期银行业近几年再融资规模较大,如2010年银行业A股融资规模创历史新高,从而极大影响了银行股A股的估值。因此,一方面因为业务发展需要,银行需要通过发行股份补充核心资本;另一方面,因为再融资又会进一步降低银行业的估值,增加融资成本,从而使中国银行业陷入一个恶性循环。
(三)满足监管要求和盈利能力增长的矛盾。巴塞尔协议重视流动性管理。为满足流动性覆盖比率的要求,商业银行应持有更多的现金和超额准备金等流动性高的资产,如风险加权系数为零的证券,包括主权国家发行或担保的证券、央行发行或担保的证券、政策性银行、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发行或担保的证券以及多边开发银行发行或担保的证券。但从盈利的角度,公司证券和资产担保证券显然比风险加权系数为零的证券收益要高出不少。因此,与未实行流动性监管标准相比,实行巴塞尔协议III后,银行会选择会倾向于风险加权系数为零的证券,从而导致银行收益下降。然而,为了实现通过再融资补充核心资本,降低融资成本,银行业又不得不尽可能提升盈利能力,从而使银行陷入两难的境地。
(四)负债结构调整与网点数量不足的矛盾。巴塞尔协议III中净稳定资金比率计算的分母为资金流出与资金流入的差额,在资金流出中,存款流出为重要的一部分。由于零售存款、中小企业存款、一般企业存款、同业存款的计入资金流出比例依次增大,分别为15%、15%、25%、100%。另一方面,在净稳定资金比率计算的分子中,一年以内的零售存款、中小企业的存款计入可用稳定融资资金来源的比例为70%,而一般企业存款、同业存款的存款计入可用稳定融资资金来源的比例为50%。
因此,为满足监管要求,银行显然愿意持有更多的零售存款、中小企业存款和一般企业存款,而不愿意持有过多的同业存款。然而,对于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尤其是一些城市商业银行而言,因为网点数量不足,其吸收零售存款和中小企业存款能力不足,同业存款是其资金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无疑会加剧其经营压力。
(五)表外业务发展与业务结构调整的矛盾。巴塞尔协议III的实施将弱化贸易融资类表外业务、承诺类表外业务的相对优势。从净稳定资金比率来看,零售、一般公司信用承诺计入资金流出比例为10%,保函业务计入资金流出比例为50%,信用证业务计入资金流出比例为20%,保函和信用证在内的或有融资负债占用稳定融资资金的比例为100%,这将使相关贸易融资表外业务的资金流出数值非常大。
因而为满足监管要求,银行可能会选择减少贸易融资类表外业务和承诺类表外业务。然而,近几年,为了加快业务结构转型和避免同质化竞争,我国很多商业银行,尤其是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均提出要加快贸易融资等业务的发展步伐和结构转型步伐,但巴塞尔协议III的实施无疑会加剧银行的转型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