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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雇员)代表与企业(雇主)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2) 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变动幅度;
(4) 企业工资支付制度,包括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
(5) 工资协议的修改、变更条件;
(6) 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7) 工资协议生效的起止日期;
(8) 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工资待遇有关的其他事项。
(1) 依法原则。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资水平的确定应参照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企业人工成本参考水平,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等,工资支付和内部分配办法不得违反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2) 平等原则。协商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平等的协商权利,应当互相尊重,认真倾听对方意见、建议和要求,通过协商解决矛盾,达到统一认识,统一意见的目的。
(3) 兼顾双方合法权益原则。要注意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协商双方都要以企业经济效益为前提,不应过度强调企业的经济效益,而忽视对职工利益的保护;也不应仅着眼于职工的眼前利益,而不顾企业的长远发展。工资水平的增降要随效益的增减而确定,同时考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工资成本率、分配关系和结构的调整,以及各自的承受能力等情况。
(4) 和谐、合作原则。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应当注意创造和维护和谐、合作的气氛,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工资集体协商的形式主要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等。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以企业为单位,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代表依法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本企业工资集体协议。
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是以行政区域为单位(如区、镇、村、街道、经济开发区等),由区域工会组织与相应的区域企业组织或企业方推选产生的代表,依法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覆盖本地区所有企业的区域性工资集体协议。
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是以行业为单位,由行业工会组织与相应的企业组织、行业协会或由企业方推选产生的代表,依法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覆盖本行业所有企业的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企业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工资标准等内容,不得低于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调整劳动关系运行的重要机制。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一方面,能缩小市场经济中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维护一线职工的权益,使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提高相适应,确保每个职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企业劳资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所有职工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