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争议(Wage disp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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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就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应统计在职工工资总额中的各项劳动报酬所发生的争议。
1.工资偏低引起的争议
一些劳动者所得工资与从事同种工作、工龄相同、业务水平相当的人之间存在工资差距而产生争议。
2.工资升级引起的争议
3.工资拖欠引起的争议
有的企业拖欠、克扣员工的工资,引发员工的不满,这类争议在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中比较多。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作档次办法的通知》(人薪发 [1995]150号)、《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1995]25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1995]66号)。
申诉方:严某等26人,某棉纺厂合同制工人
1992年10月棉纺厂招收了26名女工。在3个月试用期后,工厂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不发给这26名女工的工资。1993年2月底,26名女工在正式成为该厂职工后,厂均未发给工资,只是每人发了60元生活费。为此,26名女工找到厂长交涉,厂方说要研究一下。结果是厂长去了境外,其他管理人员作不了主。女工们无奈只得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公正裁决,补发全部拖欠工资,并保证以后按月发工资。
某棉纺厂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1991年开业,1992年扩大了生产规模,同时招收了26名女工。在签定用工协议时,棉纺厂提出试用3个月,每月工资 120元,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180—240元。然而在试用期的3个月,工厂以这些女工应当交纳保证金为由,没有发给工资。在女工成为正式工后,工厂仍未发给工资,只给了每人60元生活费。其理由是企业近来没有资金,由于订单接得不多,流动资金都购买了原料了,等过一段时间再补发。
[处理结果]
(1)棉纺厂在1993年3月1日将拖欠26名女工工资发给其本人。
(2)棉纺厂向每位女工赔偿拖欠工资损失费250元。
(3)棉纺厂保证每月10日向职工发放工资。
(4)仲裁费60元由棉纺厂承担。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要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劳动部颁发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必须及时、严肃处理,以使职工的基本生活来源有所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