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对外发债是指我国境内机构,包括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及境内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金融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币表示的,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有价证券。境内机构发行境外外币可转换债券、大额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视同对外发债进行管理。
1.对外发债资格的认定
对外发债实行资格审核批准制。境内机构(财政部除外)对外发债资格,由国家发改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部门,借鉴国际惯例进行评审,并报国务院批准。发债资格每两年评审一次。
2.对外发债的审批
(1)境内机构(财政部除外)对外发债,经国家发改委审核并会签国家外汇管理局后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批准后,市场选择、人市时机等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地方政府不得对外举债。
(2)境内机构发行商业票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并占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该机构的短期对外借款余额指标;发行前设定滚动连续发行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会签国家发改委后审批。
(3)境内机构为其海外分支机构境外发债进行融资担保,发债所筹资金不调入境内使用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现行有关规定审批;若发债资金调入境内使用,按境内机构对外发债的审批程序办理。
(4)已上市外资股份公司对外发行可转换债券,不实行资格审核批准制。国家发改委会同中国证监会根据外资股份公司境外融资需求及市场条件,确定境外可转换债券年度发行规模,并纳入当年利用外资计划。在年度规模内,按境内机构对外发债的审批程序办理,发债说明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境内机构对外发债后,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3.申请对外发债需报送的材料
境内机构申请对外发债应向主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2)发债所筹资金的投向、用途。
(3)国家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利用外资方案,以及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的证明文件。
(4)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为了把握境外筹资的有利时机,对外发债经国家批准后,境内机构在一定期限内自主确定承销商和发行成本等。有关发行条件和境外评级状况,由对外发债机构报国家发改委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对外发债机构要严格自律,发债资金要按照国家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其中商业票据只能用于贸易性周转,不得短贷长用。同时,要落实偿债措施,防范外债风险,保证按期对外支付,维护对外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