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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偿还责任删,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对外动产质押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的内容有: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面的内容的,可以补正。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当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为债务人出质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质权可因质物的灭失和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在对外动产质押中,出质人为他人债务向受益人提供质押时,所担保的债务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半年的外汇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