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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控制是指根据预定的审计目标和既定的环境条件,按照一定的依据审查、监督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运行状态,并调整偏差,排除干扰,使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运行在预定范围内且朝着期望的方向发展,以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审计控制主要包括:财务审计、管理审计
财务审计控制是指以财务活动为中心,检查并核实帐目、凭证、财物等,以判断财务报表中所列出的综合会计事项是否准确无误,报表本身是否可以信赖等。
管理审计则是检查一个组织的管理工作的好坏,其目的在于通过改进管理工作来提高效率和效益。
审计控制是通过审计活动对运用组织资源的业务活动的一种控制或者是业务控制的一种再控制,旨在使之符合组织的目标。其特点可以概括如下:
1、审计控制的目标是合规性和效益性,通过审计控制使组织中纳入审计控制范围的业务活动提高合规性和效益性水平。
2、审计控制的内容是组织的业务活动,而不仅仅是财务活动;只要这些活动利用组织的资源,而不仅仅是资金、资产。
3、审计控制的方式是过程式的,包括事前事中事后;而不是仅仅是结果式的、事后的。
4、审计控制的范围不仅仅是业务活动的结果,更主要的是结果产生的机制。
5、审计控制的性质是一种重点控制,而不是全面控制。纳入审计控制范围的是组织的重大项目、大额资金、重要资产、资源。审计控制遵循重要性原则。
第一, 审计控制的范围是业务活动,而业务活动的改进是产生效益的源泉。
审计控制不局限于财务活动,而是利用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业务活动。而提高效益、创造效益正和业务流程改进、业务控制优化紧密相关。只有在对组织业务及其控制深入研究与把握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发现效益提高之源,为找到创造效益之路打下基础。
第二,审计控制的方式是过程式的,只有这样才能发挥预防控制的作用,切实提高效益。
与“结果式审计”只是检查和评价不同,“过程式审计”在检查和评价之外,更好地体现了审计的预防控制职能,并通过控制职能的履行,促进了效益的提高或直接创造了效益。其道理在于,在过程审计中,把原来结果审计中的审计依据变成了审计对象。例如,在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中,作为工程结算审计(结果审计)依据的招标文件、工程合同等资料在工程全过程审计中变成了审计的对象,这就使得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对于建设方的不利因素得以避免,使得工程造价在招投标阶段得到有效控制。
“过程式审计”可以在过程中发现业务活动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做到规范管理、防范于未然;可以通过对管理过程的控制来实现效益。而“结果审计”作为一种事后的检查,只能发现过去业务活动中已经存在的问题,虽然可以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但是,如果采取这种方式来开展效益审计,那么,审计所能带来的效益就大打折扣甚至于事无补。所以说,“过程式审计”能够解决“结果式审计”所不能解决的问题。“过程式审计”更有利于效益审计目标的实现。
“过程式审计”融入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的成分,变事后检查为事前控制,变“事后没办法”为“事前有办法”,才有效益之产生。而对于事前、事中审计的认识,目前,仍然存在着分歧。分歧主要在于:开展事前、事中审计是否有越位之嫌?本文认为,只要坚持这样一条原则就够了,即:在过程式效益审计中,必须坚持由业务管理方(被审计方)先提出意见或方案,审计方再进行审计。不能因为是效益审计就共同商量或先行提出意见,那更象是咨询而不是审计。例如,在工程全过程审计中,对于施工方提交的工程洽商,必须坚持先由工程管理方初步审核,再由审计方审计,而不能管理方先来征求审计方意见再做初步审核。
第三,审计控制更加关心机制的解决,而机制解决才是提高效益的根本之策。
审计控制要使得组织业务活动提高合规性和效益性水平,而这种提高往往是通过建立机制而不是个案解决的。而且这种机制往往不是通过组织部门内部控制机制所能够解决的。一般而言,如果通过部门内部控制机制就能够达到组织合规性和效益性目标,就无须通过审计控制这一方式。审计控制的实施,从机制上解决了提高效益的根本之策,能够更好地实现效益审计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