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跌价损失(Inventory Falling Price Lo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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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跌价损失指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企业由于存货遭受毁坏、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不可收回而产生的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第十九条还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虽然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但因此而导致的存货账面价值下降,当期利润减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法并不认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即以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就是说,按照税法的规定,资产的减值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即其计税基础不会因减值准备的提取而发生变化,从而造成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再上述存货跌价准备是暂时性差异会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会计处理上对符合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认条件时,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从而行成了会计与税收在对存货跌价处理产生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