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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证书是公证机关出具的只证明当事人委托行为和在委托书上签字的有效性的法律文书。公证机关在办理委托公证时,一般不进行实体上的审查,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后果,均由委托人享有或承担。
公证机关办理委托公证只证明委托行为和在委托书上的签字为委托人所为,一般不做实体上的审查.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后果,均由委托人享有或承担。对于与人身有密切联系或涉及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公证机关亦不予受理。因此,委托公证书的正文部分必须写明何人于何时来到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在前面委托书上签名(盖章)。
委托公证书 【XXXX]XX字第X号 兹证明高××、王××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我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