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障权(Unemployment security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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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障权是指失业劳动者在法定失业期间所享有的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企业辞退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减的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职工,实行待业保险。待业救济金,以职工离开企业前两年内本人月平均标准工资额为基数,按照连续工龄长短和待业期确定一定的比例发给。工龄在5年或5年以上的,最多发给24个月的待业救济金,其中第1—12个月,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60%—75%;第13—24个月,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50%;工龄不足5年的,最多发给12个月的待业救济金,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6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