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保管费(Storage F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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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保管费是指对堆存在港口仓库、堆场的货物征收的费用。[1]
货物堆存费一般按货物种类、数量、堆存地点和堆存期计算。对于出口货物,在签单日期截止后,港口为顺利组织装船,通知发货人将货物送人港区库场,货物保管费率较低。对于进口货物,港口除给予收货人四天免费保管期外,为确保港口库场畅通,货物保管费率订得较高。有的港口为了促使收货人尽快提货,还通过制定累进计收保管费率的办法,用经济手段制约收货人尽早提货。
货物保管费的计算时间,交通部颁布的规定为:
(1)国内外进口货物,自每张运单(提单)的货物开始进入库场的第五天起,至货物提离库场的当天止。
(2)国内外出口货物,自每张运单(提单)的货物开始进入库场的当天起,至货物装船的前一天止。
(3)进口转出口货物,自每张运单(提单)的货物开始进入库场的第五天起,至货物装船的当天止。
(4)存栈货物,自每张运单的货物开始进人库场的当天起,至货物提离库场的当天止。
(5)烈性危险货物和油罐存油,按实际存放天数计算。
由于港口对货物保管提供的条件不同,以及货物本身性质的差异,所以对货物保管费而言,仓库高于堆场,进口货物高于出口货物,烈性危险品货物高于一般危险品货物,一般危险晶货物又高于普通货物。其中存放在堆场的货物,使用港口提供垫盖物的,按仓库费率计收堆存费;由货主供给垫盖物的,仍按堆场计收堆存费。[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