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服务机构(Fund Service Instit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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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服务机构是指从事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
1.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务协议的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 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2.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其信息技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及中国证券监督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建立网络隔离、安全防护与应急处理等风险 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不得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 第七条 基金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投资顾问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并从 费收入中列支服务费用;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3.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基金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存在利益冲突的相关业,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其就利益冲突及防范措施予以公开说明。
4.基金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改正、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暂停办理相关业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
5.基金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投资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