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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是指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直接控制和管理基金财产并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示进行具体资金运作的基金当事人,是投资人权益的代表,是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或管理机构。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按照资产管理和资产保管分开的原则运作基金,基金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开设独立的基金资产帐户,负责款项收付、资金划拔、证券清算、分红派息等,所有这些,基金托管人都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行事,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也必须通过基金托管人来执行。
在外国,对基金托管人的任职资格都有严格的规定,一般都要求由商业银行及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担任,并有严格的审批程序。
基金托管人的作用决定了它对所托管的基金承担着重要的法律及行政责任,因此,有必要对托管人的资格作出明确规定。概括地说,基金托管人应该是完全独立于基金管理机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实收资本达到相当规模、具有行业信誉的金融机构。《基金办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基金应委托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主要条件如下:
1、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2、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3、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4、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5、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主要有:
①保管基金的资产;
②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③获取基金托管费用。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①保管基金资产;
②保管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③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