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权(Domain Name Right)——新式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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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是指在计算机网络中,因特网间网协议(IP协议)专门设计的一种字符型的层次型名字管理机制来标识主机、信箱和用户的命名机制。作为域名,其具有全局唯一性的特点,因而域名便于分配或确认、回收等管理。正因为如此,企业进行网上贸易才有了可能。注册域名、取得自己的域名权,这是任何企业适应信息化社会发展的必备条件。
域名权是指企业经过向INTERNET(英特尔)公司申请,经审核批准交纳一定的注册费用后而取得的在因特网唯一网址上发布各种各样的产品信息、广告和从事贸易并接受所需信息的一项权利。
如果企业域名权被抢注,这将给企业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国际交流、从事环球贸易、塑造企业形象均造成巨大影响。
根据域名权的定义和内容,企业域名权具有无形资产的特征。
首先,企业域名权仅是企业取得的网上唯一网址的权利,并不具备物质实体,看不见,摸不着,不是人们可以触摸到的,是隐形存在的资产。
其次,其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由于当代科学发展迅猛,技术知识更新换代加快,以致企业域名权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和它们本身的经济寿命很难确定,从而导致其价格或取得成本也不易确定。另外,由于域名权取得的成本不易确定,以致域名权因损耗而转移的价值也不易确定
再次,域名权不能与特定企业或企业的有形资产相分离,企业域名(网址)一旦离开特定的企业,其便成了毫无价值的代号。最后,企业域名权具有独占性与唯一性,由于企业在网上注册的域名具有唯一性和映射性,以致域名具有“专有”性。
具有以上特征的域名权如果是企业外购的或从抢注者手中购回的,则应该在办理好转让手续当日予以确认;如果企业是自己自制申请注册的,则应该在企业办理好登记手续,取得认可和保护的当日予以确认。
1、取得域名权
企业取得域名权有四种方式:自制申请、外购、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其中外购又可分为现金购人和非现金购入。
1)企业自创并申请依法取得域名权。如果申请注册费相对不大时,一般不对其资本化入帐,而是在发生支付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取得域名权支付的申请注册费、聘请律师费及其它支出相对大时,则对发生的支出予以资本化。
2)外购域名权。以现金购人域名权时,其成本包括实价和有关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以非现金购人域名权时,企业以自有资产换取的域名权成本,应根据换出资本的公允价值加上(减去)另外支付(收到)的金额确定。
3)企业接受捐赠取得域名权。企业接受捐赠取得的域名权,应根据其公允价值确定其成本,记人“资本公积”。
4)企业接受投资取得域名权。其他单位作为资本或合作条件投人的域名权,应根据合同、协议约定或评估确认的金额入帐。
2、域名权的推销
域名权作为企业一项长期的无形资产,它是没有残余价值的,它们的预计寿命,也就是其有效年限,即为摊销的期限。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具体准则规定域名权的确认摊销期限,我们可以依据具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选择的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两个标志来确定。
第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中分别规定了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以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期限中较短者为上限。
第二,法律法规规定了有效期限,以法定有效期限为上限。
第三,法律法规未规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了受益年限的,以合同或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作为上限。
第四,法律和合同或申请书均未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以lO年作为上限。
域名权应采用什么方法予以摊销,目前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也未提及,归纳有以下三种基本方法可供选择:
1)直接核销法,所发生的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直线摊销法,即将域名权的价值单独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在其预期受益期或者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内等额地摊销并冲减未来的各期收入。
3)曲线法,即指在规定的摊销年限内,将域名权价值按照类似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中的递减余额法与年数总和法的方式,使购入的前期多摊成本,后期少摊成本。
1、企业域名权展期时发生的费用,若数额较小或域名权的成本已摊完,所发生的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若费用数额较大而且相应的域名权成本未摊完,所发生的费用计人该域名权的成本,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企业为保持或提高域名权的价值而发生的费用,在费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发生时,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企业的域名权受到侵犯进行诉讼发生的费用,如诉讼费等,一般应记入当期损益。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若费用较大且诉讼中胜诉,则诉讼费可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