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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价款滞纳金是在地价款确定后,伴随地价款交纳情况而发生的费用。地价款滞纳金是约定付费未履行的责任追究。
地价款滞纳金由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持有人交纳,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代收,政府财政部门收入国库。
《关于调整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款滞纳金标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出字[2001]62号)。
自2001年1月19日起。
逾期支付地价款的,应按合同规定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执行。
问:国土局收取的地价款滞纳金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作为取得地价支付的金额扣除?
答:国土局收取的地价款滞纳金能否在税前扣除,应该视该项滞纳金的性质而定,如果属于行政性处罚导致的滞纳金,税前自然不允许扣除,反之,如果属于合同违约缴纳的滞纳金,则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