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可开采量
地下水可开采量(Exploitable Groundwater)
地下水可开采量是指在可预见的时期内,通过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措施,在不致引起生态环境恶化条件下允许从含水层中获取的最大水量。
地下水开采量是合理地设计值,它是根据下列一些条件形成的。农田灌溉、工业用水、居民生活用水长期持续供水的,在以地下水源作为供水水源时,为使这些部门用水得到一定程度的保证,开发利用地下水应以补偿恢复的部分为主,这部分资源主要取决于补给量。进行区域总体评价时,以补给总量为主。
- ↑ 姚章民,王永勇.珠江流域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分析[J].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2012
- ↑ 赵凤双.地下水开采量与可开采量探析[J].农业与技术,2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