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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费是指企业和个人为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在自行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没有达到规定要求时,向当地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复垦土地的费用。
根据我国土地法律和政策,“谁破坏、谁复垦”是土地复垦工作的基本原则。从事开矿采石、烧制砖瓦、修建公路铁路、兴修水利设施、开发房地产等等生产建设活动而造成土地生产力破坏的单位或个人是承担土地复垦义务的义务人,必须负责对被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工作。复垦义务人必须根据破坏的土地面积、类型和当地复垦标准,自行复垦,无力无条件自行复垦的,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单位和个人可把土地复垦费列入生产成本。政府收到上缴的土地复垦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缴费单位和个人破坏土地的复垦用途。
至于拒不缴纳土地复垦费的罚款缴纳标准,现行法律存在着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而《土地复垦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亩每年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企业和个人,在其提出新的生产建设用地申请时,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土地复垦规定》规定的土地复垦费的罚款额度存在冲突,两者都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从法律效力等级上不分高下。只能对比两者的生效时间,《土地复垦规定》的生效时间是198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生效时间是1999年1月1日,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法理,实务中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拒不缴纳土地复垦费的罚款标准进行处理。
土地复垦费应该由谁出?
[案情]1996年春季,某村村民杨某在自家地里耕种时,捡到一个古代瓷盘。后来,省文物管理部门派人对杨某捡到的瓷盘作了鉴定,证实是明代时期的文物。数日后,省文物部门组织了一支考古队来到现场,经过两个多月的挖掘,只发现了数件瓷器和一些古币,其他一无所获。到了1996年秋,考古队撤出了现场。留下的现场是方圆十几亩的大大小小的土坑和土堆。杨某和其他几户村民看到自己的土地已无法耕种,就找到可村委会,要求村里出钱把受破坏的土地修复。村委会表示这事应该找具体的责任人。于是,他们又找到省文物管理部门,对方却以没有找到有价值的文物为由,拒绝进行复垦。于是杨某等村民将省文物管理部门告上了法庭。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2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卜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本案中,省文物管理部门作为土地破坏的责任人,应当负责复垦遭到破坏的土地,如果没有条件复垦就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杨某等村民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